新余梁先生:我是新余如意快餐店的老板,店里有一個兼職人員在送外賣的途中撞傷了人,現(xiàn)在傷者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。在簽訂兼職合同的時候,我和員工在合同中就明確約定了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,請問我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?
記者跑腿:新余市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,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,即使在合同中約定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,但是其實在用工之日起就建立起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。又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,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;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,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,可以向雇員追償。